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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7 09:35浏览次数: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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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原则、任务、要求进行了明确目前,在我省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过程中企业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仍比较明显。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任务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适用事项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省直各部门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前、2021年4月30日前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坚持减证便民与控制风险相结合要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三)关于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实施方案》要求,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实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制定并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四)关于事中事后核查事中事后核查是告知承诺制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实施方案》提出各行政机关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各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积极构建在线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支撑体系。《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五)关于加强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方案》对行政机关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实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机关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承诺书公开制度,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培训宣传、督促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链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