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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 共1项
(一)项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在电力保护区实施作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者的意见。 ”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共5项
(一)项目名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第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决定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项目名称:盗窃电能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决定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项目名称:危害发电设施、交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村、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务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365老玩家入口_彩票365app老版本软件下载_office365ios版本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决定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项目名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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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决定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项目名称: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实施对象:供电企业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决定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