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震慑不法经营。
每一个案例都是消费者曾经踩过的“雷”,本报记者特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例,以作警醒。
案例一
家用燃气灶爆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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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范女士家人致电“12315”,反映范女士在芦淞区一电器城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家用燃气灶单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范女士受伤住院。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调查了解到范女士使用的单眼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存在危险。随后,执法人员三次召集双方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10万元。
去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芦淞执法大队依法对商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熄火保护装置”能在燃气灶具出现意外熄火或未正常点燃时,及时关闭燃气通路,防止燃气泄漏等意外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案例二
商家以次充好 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去年12月21日,有市民反映其在渌口区青龙湾中心安置镇某不锈钢门面定制了一批防护栏,跟商家约定好了用304不锈钢。护栏装好后,却发现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还多算了10平方米的费用。
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门窗中掺杂了201不锈钢,存在以次充好行为。在执法人员的协商下,商家全额返还收取费用,并补偿消费者8000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三
购买的二手车为事故车 谭女士反映,去年7月26日,她在某汽车联营店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购买时,她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该车是否为事故车?”对方均给出否定答复。后经检查,该车确为事故车。
接到投诉后,云龙执法大队马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执法人员表示,被诉方工作人员存在误导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联营店减免谭女士购车款9500元,并提供延保保单。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案例四
羽绒服送干洗,却遭变色 去年11月3日,李女士将羽绒服送到茶陵县炎帝中路某干洗店干洗,取回衣服后的第4天,李女士发现羽绒服的米白色内胆上出现部分变色,要求干洗店照价赔偿。
调解时,因投诉人未能提供取物凭证,干洗店主不愿赔偿,调解进程一度陷入胶着状态。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细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干洗店负责重新干洗,并补偿500元。双方的消费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示】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洗烫经营者应当按照洗烫服务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网店虚假宣传 销售三无产品 去年4月19日,消费者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炎陵县某店出售的红花黑糖是三无产品,并且其配料表含红花,属于普通食品添加有毒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经查,该食品的瓶装标签上名称为红花黑糖,配料为蔗糖汁,没有“红花”,其行为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该商店作出罚没合计518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在网购消费时,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挑选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家购买。交易中,要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发票、快递单、发货单等。
案例六
商家不退还婚车租赁押金 去年10月5日,市民在与天元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结清婚车租赁费用后,提前缴纳的5000元押金却只退了1500元。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栗雨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侵占押金的嫌疑。执法人员要求其作出书面保证,并在最短时间内归还押金。最终,被诉人在保证期限到期前退还全部押金。
【消费提示】 租赁消费时要查看经营者有无资质和相关证照,最好去规模较大,且有资质的实体店进行租赁。消费过程中,保存好合同、收据等相关书面凭证,以便日后维权。